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,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及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(含全日制/非全日制如适用)。
第三条 学籍管理坚持依法依规、程序正当、公开透明、权责一致、服务育人原则。
第四条 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负责全校学籍管理统筹与备案审核;各培养单位负责学籍管理具体实施与日常服务;导师协同做好学业指导与学籍事项沟通。
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
第五条 新生入学须按录取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到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,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;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且逾期不报到的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与学籍电子注册。复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,按规定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。
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。未按时注册的,应说明原因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;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注册的,按学业预警、休学或退学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三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变更
第八条 研究生学籍信息以学信网注册信息及学校研究生管理系统为准。研究生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,应按规定提交材料办理变更手续。
第九条 涉及姓名、身份证件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,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,经培养单位审核、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复核后办理,并留存备案。
第十条 培养单位应加强学籍信息核验与日常管理,确保数据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四章 课程学习与培养环节衔接
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学习与培养环节。学业预警、分流退出、延长修业年限等学籍处理事项与培养过程考核结果挂钩,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二条 因休学、延期等原因需要调整培养计划的,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培养计划变更并备案。
第五章 休学、复学与保留学籍
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健康原因、家庭原因、工作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,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,经导师同意、培养单位审核、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。
第十四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,累计休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(确有特殊情况按学校规定执行)。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资源的相关待遇,奖助学金等按学校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提出复学申请。复学需经培养单位审核并报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批准;因健康原因休学的,应提供复学健康证明。
第十六条 研究生参军入伍、出国(境)交流学习等可按规定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,具体期限与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转专业、转培养单位与联合培养
第十七条 原则上研究生入学后不得随意变更专业学位类别或培养单位。确因专业调整、培养资源变化或个人重大原因确需变更的,应在入学后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,经原培养单位与拟接收培养单位同意,报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审核并按程序办理。
第十八条 涉及联合培养、校地校企协同培养的学籍管理事项,由培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,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负责备案与监督。
第七章 延长修业年限与延期毕业
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在培养方案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。确因科研进展、实践安排、健康原因等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,应在规定时间提出延期申请,经导师同意、培养单位审核、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。
第二十条 延长修业年限一般以学期为单位办理,累计延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。延长期内学费、住宿及其他事项按学校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未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或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,按退学或终止培养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八章 退学与学籍注销
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予退学处理:(一)学业预警后仍达不到培养要求或分流退出结论为退学/终止培养;(二)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;(三)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;(四)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休养且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复学;(五)本人申请退学且理由正当;(六)其他符合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。
第二十三条 退学处理应严格履行告知、陈述申辩、决定送达等程序。研究生对退学决定不服的,可按学校申诉规定提出申诉。
第二十四条 退学决定生效后,学校办理学籍注销手续。退学研究生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;已完成阶段性学习的,可按规定开具学习证明。
第九章 结业、毕业与学位申请关联事项
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并完成毕业论文/实践成果等毕业环节的,准予毕业。学位申请、评阅答辩与授予程序按学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及相关办法执行。
第二十六条 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但完成规定学业要求的,可按学校规定申请结业;结业、肄业等具体事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管理及发放按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章 纪律、信息安全与档案
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按规定办理各类学籍事项,不得弄虚作假。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变更学籍信息的,依法依规处理。
第二十九条 学籍信息及相关材料涉及个人信息与隐私的,管理部门应严格保密并按规定保存、使用与归档。
第三十条 学籍管理材料应规范归档,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。
第十一章 附 则
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其他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执行。
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。